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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情况说明
时间:2018-09-27  作者:计财科  新闻来源:  【字号: |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情况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是行政单位,基本职能是通过行使检察权,监督法律实施,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政权实施。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7年,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人民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紧紧围绕“综合枢纽兴区、现代工贸强区、统筹城乡富民”三大发展战略,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保持高压反腐震慑职务犯罪,强化法律监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主动融入全区中心工作,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部门概况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下属二级单位1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1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1697.8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697.88万元,占100%;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2017年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1697.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41.09万元,占79%;项目支出356.79万元,占21%;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1697.88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出总计各减少14.3万元,下降0.80%。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97.8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减少14.3万元,下降0.80%。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97.8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43万元,占0.03%;公共安全支出1502.64万元,占88.5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6.79万元,占5.11%;医疗卫生支出32.27万元,占1.90%;住房保障支出75.74万元,占4.46%。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组织事务(款)其他组织事务支出(项): 支出决算为0.43万元,完成预算100%。

2.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 支出决算为1146.28万元,完成预算100%。

3.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支出决算为199万元,完成预算100%。

4.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 支出决算为107.36万元,完成预算100%。

5.公共安全(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 支出决算为50万元,完成预算100%。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支出决算为81.66万元,完成预算100%。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 支出决算为4.63万元,完成预算1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 支出决算为0.5万元,完成预算100%。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决算为25.67万元,完成预算100%。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支出决算为6.6万元,完成预算100%。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决算为75.74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41.09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244.9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96.1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0.2万元,完成预算8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或与预算数持平)的主要原因是单位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经费使用。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0.2万元,占10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比2016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其中:轿车0辆、金额0万元,越野车0辆、金额0万元,载客汽车0辆、金额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0辆,其中:轿车0辆、越野车0辆、载客汽车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3.公务接待费支出10.20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48批次,500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共计支出10.2万元,具体内容包括:招商引资0.76万元,办案接洽接待7.34万元,上级机关检查调研1.18万元,其他省市机关交流0.92万元。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共计支出0万元。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1.4万元,下降12%。主要原因是单位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6.1万元,比2016年减少42.11万元,下降30%。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0.8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0.8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购买检察业务装备(具体工作)。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0.8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9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1.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4个,涉及财政资金356.79万元,覆盖率达到100%。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事业收入情况)等。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经营收入情况)等。

4.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收入类型)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17.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9.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0.“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年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决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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